
债务抵销是高效清债的常用方式,但并非所有互负债务都能适用。实践中存在多种特殊情形限制抵销权行使,忽视这些规则可能导致抵销行为无效,引发新的纠纷。明确特殊情形的法律边界,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。
三类债务绝对禁止抵销。一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,如赡养费、抚养费、劳动报酬等,这类债务与权利人的生存权益密切相关,禁止抵销;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,如税款、社会保险费、行政罚款等公法债务;三是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,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“不得相互抵销”,则需遵守约定。例如甲欠乙的工资款与乙欠甲的借款,不得相互抵销。
特殊状态下的抵销限制需注意。未到期债务一般不得主动抵销,但若债务人主张抵销,需经债权人同意;附有抗辩权的债务,如存在欺诈、胁迫情形的债务,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期间不得抵销;已被查封、冻结的债权,未经执行法院同意,不得抵销。例如丙对丁的债权已被法院查封用于偿债,丙不得用该债权抵销欠丁的债务。行使抵销权前,需全面审查债务性质与状态,避免因违规抵销导致权益受损。